区直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事业单位监管方式,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年度报告直接公示有关事宜的通知》(2016年1月4日)、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省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鄂事登发〔2016〕1号)和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的通知》(武编办[2017]3号)等精神,现将我区2016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及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范围
凡列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区属事业单位均应纳入2016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范围。
二、公示材料及公示程序
(一)公示材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上年度末本单位资产负债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示程序。事业单位通过“事业单位在线”(www.gjsy.gov.cn)登记管理系统的“事业单位用户登录”窗口,点击“非试点省:申请年度报告”,选择“图片登录”(二维码图片)方式登录;事业单位通过上述网上系统申报上传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后应下载打印,报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后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原件扫描上传至“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可选)”栏目。
三、相关要求
(一)自2017年起,区直事业单位实行年度报告直接公示。各事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网上年报系统上传年度报告,系统于3月31日后自动将年度报告内容在指定网站公示。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事业单位无需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书由事业单位自行留存,以备抽查。
(二)事业单位法人公示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公示内容不变。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信息公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提交的年度报告在公示前,事业单位如需修改,可联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退回,并在3月31日前再次完成提交。
(四)涉密事业单位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定期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发现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对未按规定申报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除系统自动将其载入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名录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并将未按期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的事业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
(七)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务必于3月31日前完成2016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