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事业单位监管方式,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年度报告直接公示有关事宜的通知》、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省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和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的通知》(武编办[2017]82号)等精神,现将我区2017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纳入日常监管且正常运行的区属事业单位。
二、公示材料及公示程序
(一)公示材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上年度末本单位资产负债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示程序。事业单位通过“事业单位在线”(www.gjsy.gov.cn)登记管理系统的“事业单位用户登录”窗口,点击“非试点省:申请年度报告”,选择“图片登录”(二维码图片)方式登录。事业单位通过上述网上系统申报上传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后应下载打印,报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后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原件扫描上传至“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可选)”栏目。
三、相关要求
(一)各事业单位于2018年3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系统上传年度报告,系统将年度报告内容在指定网站实时公示。除涉密单位外,事业单位无需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书由事业单位自行留存,以备抽查。
(二)事业单位法人公示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公示内容不变。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信息公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涉密事业单位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定期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发现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对未按规定申报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区机构编制部门将其列为重点对象进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名录,同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务必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2017年11月24日